无锡轻源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与无锡建业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无锡华夏源筑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无锡轻大惠山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0211执保372号
申请人:***,女,1960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被申请人:***,男,1974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
被申请人:无锡建业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红星路216号内2811。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无锡华夏源筑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汤巷29-31。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无锡轻大惠山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汤巷29-30。
法定代表人:秦冉冉。
本院于2020年4月7日受理了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无锡建业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无锡华夏源筑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无锡轻大惠山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苏0211民初1361号。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建业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无锡华夏源筑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无锡轻大惠山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建业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无锡华夏源筑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无锡轻大惠山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杨峰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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