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1民辖终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杉工智能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宁波杉工结构监测与控制工程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望春工业园区杉杉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7685106227。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省立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蛟桥镇枫林村办公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51148313C。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西省交通科学研究院。住所地:*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金沙大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4910042590。
负责人:*祥林,院长。
上诉人宁波杉工智能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西省立康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西省交通科学研究院因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2018)赣0121民初335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宁波杉工智能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上诉人系付款人,被上诉人诉讼金额包含了违约金等非货款金额部分,不适用货币接收方所在地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系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审被告*西省交通科学研究院住所地为*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金沙大道809号,该地属*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管辖范围,*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熊达和
审判员彭岚
二0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