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023民初1082号
原告(反诉被告):江西省长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交通路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3162723076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三***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反诉原告):江***风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工业园区黄金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MA35HPTU8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司粤,江***风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才,上海维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原告江西省长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风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5月11日立案。原告江西省长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江***风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省长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反诉原告江***风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江西省长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本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江***风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22360元,减半收取计61180元,由原告江西省长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198元,减半收取计1599元,由反诉原告江***风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娟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