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卫坪建筑有限公司

自贡市卫坪建筑有限公司与重庆市花木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川0304执保79号
本院在办理自贡市卫坪建筑有限公司与重庆市花木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自贡市卫坪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市花木公司所有的价值13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现申请人自贡市卫坪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本院作出(2021)川0304民初154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解除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1)川0304执保43号案对被申请人重庆市花木公司所有的价值130000元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王 引
法官助理  曹 畅 书 记 员  赵佳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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