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川0304执保43号
本院在办理自贡市卫坪建筑有限公司与重庆市花木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自贡市卫坪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市花木公司所有的价值13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作出(2021)川0304民初154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市花木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3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王 引
法官助理 曹 畅
书 记 员 赵佳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