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卫坪建筑有限公司

自贡市卫坪建筑有限公司、四川金灿光电有限责任公司、东莞市金鑫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川民申5922号
再审申请人自贡市卫坪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卫坪建司)因与被申请人四川金灿光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灿公司)及一审第三人东莞市金鑫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双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3民终3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卫坪建司、金灿公司在本院组织的询问中对于双方除2009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及因支付工程款产生的款项往来之外,不存在其他经济往来均无异议。而从卫坪建司的再审理由及本院询问的情况来看,卫坪建司实质是认为,在双方此前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生的诉讼中,该案生效判决认定的金灿公司向卫坪建司已付的1600万元工程款中,有600万元实际上已经退回给金灿公司,即本案诉争的600万元。卫坪建司据此主张该600万元属于金灿公司向其借款。但鉴于已有生效判决认定该600万元属于工程款,故双方争议的实质是该工程款是否实际支付的问题,并非双方因借贷产生的债权债务,故原审法院对卫坪建司另行以借款合同关系提起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卫坪建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自贡市卫坪建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吉家涛 审判员  钟均成 审判员  刘丽君
书记员  何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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