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卫坪建筑有限公司

自贡市卫坪建筑有限公司、自贡市鸿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川0311民初74号之一
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作出的(2018)川0311民初74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人自贡市卫坪建筑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被申请人自贡市鸿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措施,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申请人自贡市鸿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43万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二、解除对申请人自贡市卫坪建筑有限公司提供的案外人吴瑞宝所有的川C×××××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文革
书记员  卢金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