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1302民初8207号
申请人:宿州市融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中山街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793590118T。
法定代表人:何传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江,男,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冰,男,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系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宿州市民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符离镇新型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68362433X2。
法定代表人:赵丽英,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宿州市融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宿州市民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宿州市融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宿州市民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用于反担保的位于安徽省宿州市符离镇新型工业园内的宿州市民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土地、房屋、设备、车辆予以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宿州市融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宿州市民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用于反担保的位于安徽省宿州市符离镇新型工业园内宿州市民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土地、房屋、设备、车辆,查封期限为三年,机器设备及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进行买卖、赠与、抵押等物权处分行为。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石少一
二〇一八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李子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