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民生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宿州市民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13民终1058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省林州市开元区。
法定代表人:李怀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欢堂,上海恒衍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良才,安徽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宿州市民生装饰工程有限公,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区。
法定代表人:赵丽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峰,宿州市埇桥区符离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宿州市民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9日作出的(2015)埇民二初字第002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昊彧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李震、曹志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欢堂,被上诉人宿州市民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峰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查明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5)埇民二初字第0029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吴昊彧
代理审判员  李 震
代理审判员  曹 志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猛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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