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1302民初7150号
原告:宿州市民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符离镇新型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赵丽英,该公司经理。
被告:***,女,汉族,1970年8月27日出生,住宿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宿州市民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宿州市民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宿州市民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宿州市民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3元,原告宿州市民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张 萍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岩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