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民生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与**、宿州市民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1302民初6034号

原告:***,女,1970年8月27日出生,住宿州市。

委托代理人:陶冶,宿州市埇桥区灰谷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3年5月13日出生,住宿州市。

被告:宿州市民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宿州市符离镇新型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赵丽英。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宿州市民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为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许海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朱 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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