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0111民初645号
原告***,男,1987年5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男,1960年10月26日出生。
被告北京房兴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北街1号院世纪茶贸中心6层A2-0756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房兴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