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0111民初643号
原告许建军,男,1960年10月26日出生。
被告北京房兴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北街1号院世纪茶贸中心6层A2-0756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建军与被告北京房兴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建军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建军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