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2民终99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女婿),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原审被告:北京房兴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D189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房兴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1民初68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22元,减半收取1511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