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兴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市房山区张坊镇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房行初字第00348号
原告***,男,1987年5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男,1960年10月26日出生。
被告北京市房山区张坊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张坊镇张坊村北。
法定代表人游向荣,镇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1982年9月3日出生。
第三人北京市房山区张坊镇广录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张坊镇广录庄村。
负责人***,主任。
委托代理人***,北京炜衡(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六里桥南里甲9号。
法定代表人张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69年12月28日出生。
第三人北京房兴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北街1号院世纪茶贸中心6层A2—0756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许甫强要求确认被告北京市房山区张坊镇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甫强诉称,广录庄村南五区三条6号院是原告居住了二十几年的合法宅院,被征收前没有任何违法违规记录及产权纠纷。2011年3月5日,被告及第三人对原告宅院内的建筑物和树木进行了评估清登并签字确认。而被告却始终不向原告出示相关的评估报告、地上物清登单等相关征地补偿文件。2015年,原告在起诉第三人广禄庄村委会的案件中,才得到了相关文件。此时原告才知道原告的部分财产被认违建,没有被估价。综上,原告宅院范围内的建筑设施、树木是居住设施的一部分,是原告的合法财产,应受到法律保护。被征收应当得到补偿。故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被告作出的抢栽树木认定表、违建地上物认定表及不予补偿的行为违法。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涉诉的《抢栽树木认定表》和《违建地上物认定表》仅是对树木和建筑物客观情况的描述和认定,其应属程序性行为,并未对原告***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故原告***的起诉本院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许甫强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唐杉杉
人民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高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