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八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藏0326民初62号
原告:八宿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八宿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和气,男,198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身份证号码:XXX,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新疆勇昌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住所地新疆哈密市伊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八宿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勇昌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八宿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八宿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程 福 东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旦增曲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