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826民初2830号
原告:桦川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桦川县悦来镇。
法定代表人:***,男,职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桦川县悦来镇,该局工作人员。
被告:佳木斯市金德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桦川县悦来镇。
法定代表人:***,男,职务总经理。
原告桦川县自然资源局与被告佳木斯市金德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12月31日立案。原告桦川县自然资源局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桦川县自然资源局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