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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与被执行人深圳微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深圳微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粤0306执2285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7年10月20日生,居民身份证 号码×××5X,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 ***民小组31号附3号。 被执行人深圳微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 街道衙边社区***衙边学子围工业园厂房C201-202,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91440300MA5F32F66T。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微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 议一案中,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粤03民终3628 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 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迳付了案款人民币125077元, 并向法院支付执行费1776元。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 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民终3628号 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 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予 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 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 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民终3628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