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勒桥梁附件有限公司

毛勒桥梁附件有限公司、湖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湘01执1142号
申请执行人****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方洲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三一大道500号。
法定代表人***。
****附件有限公司与湖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长沙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长仲裁字第1113号裁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附件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院执行的(2017)长仲裁字第1113号裁决书即****附件有限公司与湖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指定到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曦
审判员戴晖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