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勒桥梁附件有限公司

毛勒桥梁附件有限公司与某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399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毛勒桥梁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方州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臻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毛勒桥梁附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毛勒公司)损害公司利益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1民终11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毛勒公司因社保基数不合法产生滞纳金的损失由申请人承担,事实依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1.申请人担任毛勒公司总经理前,公司就存在按照自行制定的标准而非员工实际收入缴纳社会保险的事实。2.申请人担任毛勒公司总经理期间,多次采用不同方式向董事会反映,要求给予明确指示,包括电话与***沟通、要求公司法律顾问提交法律建议书,董事会从未及时作出决议或者授权申请人纠正该错误。3.申请人是毛勒公司总经理,属于执行者角色,无权决定社保缴纳基数。4.二审判决将***的邮件认定为董事会授权,无法律依据。(二)一、二审判决由申请人承担因三名员工加薪造成的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2014年10月20日董事长***个人名义发了一个董事会决议,上面只有**一个人签名,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和流程,是虚假无效的。因此,申请人有权决定给员工增加工资。(三)一、二审判决申请人承担毛勒公司未为***缴纳社保产生的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担任总经理前,公司就没有为***缴纳社会保险,毛勒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在申请人担任公司总经理期间有人向申请人提示或者汇报过***的社保问题。给员工缴纳社保不属于申请人直接职权范围,申请人因不知晓而不存在主观过错,故不应承担责任。综上,请求依法再审。
毛勒公司提交意见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再审申请不能成立,请求驳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社会保险损失问题。***向公司监事***发送的邮件中对给公司员工缴纳社会保险问题提出了两种解决方案,其中第二种方案(即不按照员工实际工资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违反了社会保险法规定,***该行为违背了公司法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而毛勒公司监事***回复中明确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由***决定,公司不为***承担风险。在此情况下,***应当依法处理员工社会保险问题。但***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员工社会保险问题,毛勒公司因此补交社会保险并额外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了滞纳金,***对此负有过错,一、二审判决***承担责任,不违反法律规定。***主张其对公司未为***缴纳社会保险不知情,但从其发函给公司监事***提出对社会保险问题的处理方案,以及其主张要求公司法律顾问出具法律建议书,均显示其对毛勒公司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明知的,故***主张其对未给***缴纳社会保险不知情而不承担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二)关于给三名员工增加工资的问题。***作为毛勒公司总经理应当执行公司董事会决议。2014年毛勒公司作出董事会决议,要求“任何加薪举动需要法人代表的书面批准”,***没有按照董事会决议征得法人代表书面同意而给三名员工增加工资,违背了公司董事会决议。***主张该董事会决议只有一个董事(即董事长**)签名,不合法。***是毛勒公司总经理,而**是毛勒公司董事长,**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名,代表董事会作出决议,如果***认为该董事会决议存在问题,应当向公司反映,而不是不予遵守。而事实上,毛勒公司对该董事会决议也是认可的,故***主张该董事会决议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没有按照董事会决议要求办理批准手续,擅自给员工加薪,违反了公司董事会决议,应当对此承担责任。
综上,***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