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丽集团沥青有限公司

靖远县锦宏商贸有限公司与富丽集团沥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强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0421执1890号
申请执行人:靖远县锦宏商贸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富丽集团沥青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甘0421民初16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富丽集团沥青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富丽集团沥青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富丽集团沥青有限公司未按指定的期限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富丽集团沥青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327555元予以冻结、划拨,或对其等额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怀忠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苏彦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