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0421执18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靖远县锦宏商贸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富丽集团沥青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靖远县锦宏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富丽集团沥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9年12月30日申请执行人靖远县锦宏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执行人富丽集团沥青有限公司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特向本院递交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书,自愿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甘0421执189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怀忠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苏彦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