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丽集团沥青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城支行与被执行人***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富丽集团沥青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甘01执1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城支行,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中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甘肃辉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芙蓉,甘肃芙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富丽集团沥青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皋兰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芙蓉,甘肃芙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芙蓉,甘肃芙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城支行与被执行人***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富丽集团沥青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7)甘01民初74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54053498.57元(其中含借款本金45000000.00元及2016年1月31日至2017年8月20日的利息、罚息8614612.57元,案件受理费312554.00元、保全费5000.00元,案件执行费121332.00元,未计算自2017年8月2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8年7月2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甘01执160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履行任何一项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则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对各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