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甘01执1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城支行,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中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富丽集团沥青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皋兰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芙蓉,甘肃芙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芙蓉,甘肃芙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城支行与被执行人富丽集团沥青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7)甘01民初73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57331726元(其中含借款本金48000000元及2016年1月22日至2017年8月20日的利息、罚息8878080元,案件受理费329034元,案件执行费124612元,未计算自2017年8月2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8年7月2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甘01执163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履行任何一项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则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对各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