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丽集团沥青有限公司

甘肃力通交通物资有限公司与富丽集团沥青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122民初411号 原告(反诉被告):甘肃力通交通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西固东路23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富丽集团沥青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皋兰县石洞镇新兴路4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嘉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反诉被告)甘肃力通交通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富丽集团沥青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甘肃力通交通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富丽集团沥青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甘肃力通交通物资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富丽集团沥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甘肃力通交通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已减半收取13812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富丽集团沥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