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永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金汇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自贡市永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川0322执1566号之四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富顺县人民法院(2018)川0322民初再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2月5日向被执行人自贡市永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自贡市永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自贡市永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自贡市商业银行00***01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79287.00元至富顺县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曾永华 审判员  雷腾科 审判员  黄 强
书记员  谢其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