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302民初2808号
原告:***,男,198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富川县人,住四川省富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正文,四川顺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自贡市永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永安镇政府内。
法定代表人:熊世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珊,四川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自贡市永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自行处分诉权,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曾尚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煜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