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322民初619号之一
原告:四川富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万**大道299号。
法定代表人:雷丽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伟,四川军和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自贡市永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永安镇政府内。
法定代表人:熊世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珊,四川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路生,四川科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路生,四川科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李祥荣,男,197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富顺县,现住四川省富顺县。
第三人:富顺跃达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富世镇钟秀街东段**********。
法定代表人:王晓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治鹏,四川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富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自贡市永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李祥荣、富顺跃达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原告四川富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富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罗倩茹
审判员 邹 宇
审判员 陈益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一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