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省*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81民初15011号
原告:*阴精亚冷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阴市新桥镇。
法定代表人:陆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梅红,远闻(*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远闻(*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益生润精细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阴精亚冷却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益生润精细化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阴精亚冷却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阴精亚冷却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阴精亚冷却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0元(*阴精亚冷却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由*阴精亚冷却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