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省*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0281执1965号
申请执行人:*阴精亚冷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阴市新桥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苏新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阴精亚冷却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亚公司)与被执行人*苏新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晨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作出的(2019)苏0281民初70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新晨公司应支付精亚公司货款54000元及利息,并负担诉讼费119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收到*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决定书以及新晨公司管理人的告知函,高港区人民法院裁定已受理**对*苏新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苏苏泰律师事务所担任新晨公司管理人。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已依法申请债权,并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裁定书、决定书、告知函、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且高港区人民法院裁定已受理**对*苏新晨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申请执行人已依法申请债权,并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281民初70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俞拥军
审判员龚理坚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