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精亚冷却设备有限公司

江阴精亚冷却设备有限公司与江阴市璜塘弹簧厂、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省*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澄徐商初字第0165号
原告*阴精亚冷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阴市新桥镇工业园集中区新华路4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远闻(*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阴市璜塘弹簧厂,住所地*阴市徐霞客镇璜东村新南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阴精亚冷却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阴市璜塘弹簧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阴精亚冷却设备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阴市璜塘弹簧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阴精亚冷却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阴市璜塘弹簧厂、***的起诉系其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阴精亚冷却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阴精亚冷却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由*阴精亚冷却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