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省*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281民初3069号
原告:*阴精亚冷却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142289452T,住所地*阴市新桥镇工业集中区新华路4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远闻(*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天鼎合成纤维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1558069883C,住所地启东市启东港东首。
法定代表人:***。
原告*阴精亚冷却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天鼎合成纤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阴精亚冷却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阴精亚冷却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阴精亚冷却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受理费减半收取340元(*阴精亚冷却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由*阴精亚冷却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