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屋系统集成(上海)有限公司

希屋集装箱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高辉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等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6民初11880号
原告:希屋集装箱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松隐松前公路1868号3幢。
法定代表人:刘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绪荣,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男,200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某市。
被告:上海高辉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A3-5563室(上海衡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高成生。
本院在审理孙某诉上海高辉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希屋集装箱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2021年8月9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21)沪0116民初11879号〕,希屋集装箱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2021)沪0116民初11880号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本案(2021)沪0116民初11880号案件应与本院受理的(2021)沪0116民初11879号案件一并作出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希屋集装箱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诉孙某、上海高辉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与孙某诉上海高辉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希屋集装箱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一并审理;
二、注销希屋集装箱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诉孙某、上海高辉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即(2021)沪0116民初11880号]。
审 判 员 潘永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胡 琼
书 记 员 陆园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