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凯亚美环保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凯亚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正诚通达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16执1574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凯亚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蛟龙工业港双流园区清江路9座。

法定代表人:罗永建。

被执行人:******通达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齐市水磨沟区康平三巷26号2栋2层201室。

法定代表人:郭海洋。

成都凯亚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通达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川0116民初7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通达钢铁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成都凯亚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85454.59元,执行费1182元,未执行到位。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通达钢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其他财产,其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通达钢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海洋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经约谈,申请执行人成都凯亚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向彬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东

书 记 员 孙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