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水投云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水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蜜獾智抄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宁01民辖终2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宁夏水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枕水巷159号。
法定代表人:陈志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雅茹,北京中银(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蜜獾智抄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臣田航城工业区A1栋四楼401。
法定代表人:李勇,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宁夏水投盐池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盐兴路口北侧。
法定代表人:吴占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第三人:宁夏有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西二环路东侧龙鼎世家34号楼120铺。
法定代表人:陈有银,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宁夏水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蜜獾智抄科技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宁夏水投盐池水务有限公司、宁夏有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21)宁0106民初142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宁夏水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21)宁0106民初14224号民事裁定,本案由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事实与理由:原审裁定书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一、上诉人公司员工李超和被上诉人工作人员罗广生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0年12月26日上诉人将合同盖好章邮寄给被上诉人后,因被上诉人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故又于2020年1月8日确定由被上诉人出具合同并盖章后再邮寄给上诉人盖章。也就是说签订上述合同时系先由被上诉人盖章后,再邮寄给上诉人公司盖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之规定,上诉人系合同最后盖章方,因此上诉人公司所在地应为合同签订地。上诉人所在地为金凤区xx号,归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金凤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二、原审裁定书对本案合同履行地认定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被上诉人退还货款,即上诉人为接收货币一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关于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为合同签订地银川,虽然双方约定合同签订地不明确,但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上诉人系涉案合同最后签字盖章方,根据上述规定,上诉人所在地为合同签订地。而上诉人所在地为银川市金凤区xx号,故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21)宁0106民初14224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范  宁  萍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王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