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81民初1598号
原告:**,男,1964年9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被告:***,男,1967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被告:江苏镇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南苑西路国动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施金凤,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段家坝路136号。
法定代表人:张向阳,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南京易亨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天浦路22号。
法定代表人:朱学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江苏镇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易亨制药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于庭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432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9321元(原告已预交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73642元,待相应受理费移交本院后,应退3432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同武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奕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