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镇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东台实力工业材料有限公司、江苏镇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81民初1271号
原告:江苏东台实力工业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经济开发区纬九路**。
法定代表人:袁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均平,上海坤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镇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江海中路**/div>
法定代表人:施金凤,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施金凤,女,199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启东市。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明,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礼君,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东台实力工业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镇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施金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作出(2020)苏0981民初1051号民事判决书。江苏东台实力工业材料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7日作出(2020)苏09民终47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重新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4月7日、2021年5月24日、2021年6月23日、2021年11月17日组织双方进行质证。原告江苏东台实力工业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东台实力工业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东台实力工业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长  唐彬彬
审 判 员  于志丽
人民陪审员  吴瑞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 助理  王 艳
书 记 员  仇秋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