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镇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东台市东台镇东港防水商行、江苏镇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81执2468号
申请执行人:东台市东台镇东港防水商行,住所地东台市。
经营者:王益荣。
被执行人:江苏镇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施金凤,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东台市东台镇东港防水商行与被执行人江苏镇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作出的(2021)苏0981民初17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江苏镇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江苏镇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债券、股票、股权、基金份额等人民币123070元;或扣留、提取其在有关单位的同等数额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李振杰
审判员  储鹏杰
审判员  冯友林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葛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