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81执203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盐城市东台市。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6月15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如皋市。
申请执行人:朱海龙,男,1974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申请执行人:杨志根,男,1968年12月3日生,汉族,住盐城市东台市。
申请执行人:刘正扬,男,1957年5月12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申请执行人:李桂萍,女,1968年8月17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申请执行人:朱松朋,男,1953年1月25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申请执行人:朱**龙,男,1950年1月4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申请执行人:冯银付,男,1970年2月9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申请执行人:徐锦兰,女,1952年2月22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申请执行人:康龙泉,男,1964年3月30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如皋市。
申请执行人:骆俊宝,男,1972年2月4日生,汉族,住盐城市东台市。
申请执行人:***,男,1956年4月5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被执行人:江苏镇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施建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朱海龙、杨志根、刘正扬、李桂萍、朱松朋、朱**龙、冯银付、徐锦兰、康龙泉、骆俊宝、***与被执行人江苏镇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作出的(2020)苏0981民初35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江苏镇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江苏镇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债券、股票、股权、基金份额等人民币54213元;或扣留、提取其在有关单位的同等数额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效力。
审判长 李振杰
审判员 冯友林
审判员 储鹏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葛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