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981民初342号之二
申请人:***,男,197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199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现住江苏省启东市。
被申请人:江苏镇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江海中60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苏东台实力工业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经济开发区纬九路6-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与倪某、施某1、施某2、***、江苏镇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东台实力工业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作出(2022)苏0981民初3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倪某、施某1、施某2、***、江苏镇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东台实力工业材料有限公司27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于2022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江苏镇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东台实力工业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依据(2022)苏0981民初342号民事裁定书对***、江苏镇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东台实力工业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00000元的冻结或其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