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981民初342号
申请人:***,男,197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申请人:***,男,198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申请人:***,男,196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
住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开来华府5号楼二单元903室。
被申请人:***,女,199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现住江苏省启东市。
被申请人:江苏镇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江海中60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苏东台实力工业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经济开发区纬九路6-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镇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东台实力工业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申请人***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镇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东台实力工业材料有限公司27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镇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东台实力工业材料有限公司27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