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津0115民初5882号
原告天津市存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县下仓镇**小胡庄村。
法定代表人胡开存,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文刚,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宋吉礼,该公司职工。
被告任丘市华北石油利德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住所地河**省任丘市渤海石油职业学院**院院。
法定代表人潘国珍,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袁刚,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张军,河北华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市存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任丘市华北石油利德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天津市存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存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任丘市华北石油利德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24元,已减半收取586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天津市存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 永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金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