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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兴昌建筑租赁站与某某、汾阳市新鑫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727民初3290号
原告:新乡市兴昌建筑租赁站,地址:河南省封丘县李庄镇李庄村。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实习),河南循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0月29日,汉族,住山西省静乐县。
被告汾阳市新鑫建筑有限公司,地址:汾阳市西河中路。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本院在审理新乡市兴昌建筑租赁站与***、汾阳市新鑫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乡市兴昌建筑租赁站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乡市兴昌建筑租赁站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乡市兴昌建筑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76元,由原告新乡市兴昌建筑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