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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休市张兰镇东北里村民委员会、汾阳市新鑫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781执异20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介休市**镇东北里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介休市**镇东北里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村委会主任。
申请执行人:汾阳市新鑫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汾阳市西河中路森林派出所院内。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7年8月15日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汾阳市新鑫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鑫公司”)与异议人介休市**镇东北里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东北里村委”)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东北里村委对本院执行冻结其银行账户的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19年6月26日举行了听证。东北里村委的法定代表人***、新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了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东北里村委称,贵院于2017年3月29日作出了(2017)晋0781民初318号民事调解书,协议约定该村委给付新鑫公司工程款24万元。协议达成时,是上任村委主任***在任时。后涉及村委换届选举,该调解协议一直未履行。新鑫公司于2018年8月22日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贵院下达(2018)晋0781执583号执行通知书,冻结了该村委的账户内24万元,该账户内共有人民币600400元,该笔款项虽然在该村委名下,但该笔款项里有586000元是国家补贴中国天然气公司的安装费,还有14400元是介休市政府给东北里村委清扫人员的补助工资,只是该村委未向天然气公司和村民及时发放。贵院冻结的款项实不为该村委所有。故请求贵院依法解除对该村委账户的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
综上,该村委认为贵院对其的强制执行措施明显错误。特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出异议,请依法解除对其账户的冻结,切实维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村里正常工作开展,村民稳定,防止上访。
新鑫公司称,该公司不清楚账户内是什么钱,该公司当时给东北里村委搞工程建设,因东北里村委欠该公司工程款,故与该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该公司认为应该按照正常法律程序执行。法院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对的,东北里村委提出异议,请法庭依法调查核实。
本院查明,新鑫公司与东北里村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双方于2017年3月29日在本院主持下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协议内容为:新鑫公司已施工工程款共计30万元,东北里村委已支付6万元,剩余24万元,东北里村委于2017年5月1日前向新鑫公司支付8万元;剩余16万元于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完毕。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77.5元,由东北里村委负担。同日,本院作出(2017)晋0781民初318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新鑫公司于2018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向东北里村委下达(2018)晋0781执593号执行通知书,并冻结、扣划其账户内(开户行:山西介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号:63×××18)存款247334.5元。2018年10月11日,东北里村委向本院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书,请求依法解除对其村委银行账户冻结、扣划的强制执行措施,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作出(2018)晋0781执异2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异议人东北里村委的异议请求。东北里村委不服该裁定,向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该院作出(2019)晋07执复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18)晋0781执异28号执行裁定,发回介休市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另查明,异议人东北里村委仅开通一个账户(开户行:山西介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号:63×××18),该村委所涉收支均通过该账户。2017年11月至2018年9月间,曾入账煤改气补助款、环卫经费等大额资金。
本院认为,异议人东北里村委以本院扣划的款项系专项资金,实际为案外人所有为由提出执行异议。根据其提供的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用票据和银行支付系统专用凭证,2017年12月和2018年4月,该村委账户分别进账586600元、19000元,确系煤改气补助款和环卫经费,但依据本院调取的东北里村委银行账户《客户交易明细对账单》所载明,除以上两笔款项外,2017年11月至2018年9月之间及前后,该账户内资金进出频繁,部分资金被用于支付工资、购买树苗、付清运垃圾费等,因此东北里村委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本院冻结、扣划的款项系其主张的“煤改气补贴、环卫经费”等专项资金,也不足以证明该资金不能用于偿还债务,且该村委所提异议,系基于对执行标的实体权利所提,对于此类异议,应由案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而不应由本案当事人提出。综上,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介休市***东北里村民委员会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虎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