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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休市张兰镇东北里村民委员会、汾阳市新鑫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7执复33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介休市***东北里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介休市***东北里村。
法定代表人:孟铭鑫,主任。
申请执行人:汾阳市新鑫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汾阳市西河中路森林派出所院内。
法定代表人赵世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继平,男,1967年8月15日生,汉族,汾阳市新鑫建筑有限公司职工。
复议申请人介休市***东北里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东北里村委会)不服介休市人民法院(2019)晋0781执异20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介休市人民法院查明:汾阳市新鑫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鑫公司)与东北里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双方于2017年3月29日在介休市人民法院主持下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协议内容为:新鑫公司已施工工程款共计30万元,东北里村委会已支付6万元,剩余24万元,东北里村委会于2017年5月1日前向新鑫公司支付8万元;剩余16万元于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完毕。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77.5元,由东北里村委会负担。同日,介休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晋0781民初318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新鑫公司于2018年8月22日向介休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介休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7日向东北里村委会下达(2018)晋0781执593号执行通知书,并冻结、扣划期账户内(开户行:山西介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兰支行,账号:63×××18)存款247334.5元。2018年10月11日,东北里村委会向介休市人民法院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书,请求依法解除对其村委银行账户冻结、扣划的强制执行措施,介休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3日作出(2018)晋0781执异2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东北里村委会的异议请求。东北里村委会不服该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作出(2019)晋07执复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撤销介休市人民法院(2018)晋0781执异28号执行裁定,发回介休市人民法院重新审查。另查明,东北里村委会仅开通一个账户(开户行:山西介休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张兰支行,账号:63×××18),该村委会所涉收支均通过该账户。2017年11月至2018年9月间,曾入账煤改气补助款、环卫经费等大额资金。
介休市人民法院认为:东北里村委会以介休市人民法院扣划的款项系专项资金,实际为案外人所有为由提出执行异议。根据其提供的山西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用票据和银行支付系统专用凭证,2017年12月和2018年4月,该村委会账户分别进账586600元、19000元,确系煤改气补助款和环卫经费,但依据介休市人民法院调取的东北里村委会银行账户《客户交易明细对账单》所载明,除以上两笔款项外,2017年11月至2018年9月之间及前后,该账户内资金进出频繁,部分资金被用于支会工资、购买树苗、付清运垃圾费等,因此东北里村委会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介休市人民法院冻结、扣划的款项系其主张的“煤改气补贴、环卫经费”等专项资金,也不足以证明该资金不能用于偿还债务,且该村委会所提异议,系基于对执行标的的实体权利所提,对于此类异议,应由案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而不应由本案当事人提出。综上,东北里村委会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驳回东北里村委会的异议请求。
东北里村委会向本院申请复议称,请求事项:撤销介休市人民法院(2019)晋0781执异20号执行裁定书,依法裁定中止执行冻结东北里村委会名下所属村民的财产。事实与理由:一、介休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底冻结东北里村委会账户内款额600400元,其中包括586000元国家补贴中国天然气安装费、还有14400元是介休市政府补贴清扫人员的补助工资。该款项虽在东北里村委会名下,但实为东北里村委会的村民所有,只是东北里村委会未来得及发放。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是案件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作为新增加的一条,为了保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拓宽了执行异议主体的范围。东北里村委会是适格的申请异议主体。
申请执行人新鑫公司答辩称:只要是东北里村委会账户上的钱,理所当然就能够冻结、扣划。我单位也需要支付农民工的工资,请求驳回复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本院查明的事实同介休市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介休人民法院冻结、扣划东北里村委会涉案账户内的存款是否合法。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被执行人东北里村委会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新鑫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涉案账户开立在被执行人东北里村委会名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该账户内存款采取冻结措施。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东北里村委会提供的《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2017年冬季清洁采暖“以气代煤”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发[2017]51号),2017年度“以气代煤”工程的补贴政策包括燃气价格补贴和用户改造补贴。燃气价格补贴主要是指对完成“以气代煤”采暖改造任务的县(区、市),可给予居民用户燃气价格补贴。而用户改造补贴是指对完成“以气代煤”等清洁供热方式采暖改造任务的县(区、市),可一次性给予工程实施企业改造建设补贴,主要用于居民户内采暖设备购置及配套附属设施建设。相关费用由市、县两级政府各承担50%。又根据《介休市供热改造工程领导组关于2017年“煤改气”工程预拨补贴资金的通知》,“煤改气”补贴资金的拨款程序为,介休市财政拨到各乡镇,各乡镇按各企业入户挂表(炉)数量拨付给企业。也就是说东北里村委会所称的“煤改气”补贴资金的拨付对象是相关工程实施企业,而不是东北里村委会。东北里村委会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依法不予支持。东北里村委会关于账户内其他资金不得冻结、扣划的主张,因未提供充足证据和相关法律依据,亦不予采纳。
综上,介休市人民法院(2019)晋0781执异20号执行异议裁定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人介休市***东北里村民委员会的复议请求,维持介休市人民法院(2019)晋0781执异20号执行裁定书。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建军
审判员  王新明
审判员  赵保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