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诚新鑫建设管理(山西)有限公司

汾阳市新鑫建筑有限公司与山西斯迪欧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1民辖终3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汾阳市新鑫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汾阳市西河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斯迪欧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南内环街金茂国际A座2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汾阳市新鑫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西斯迪欧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8)晋0106民初25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汾阳市新鑫建筑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在山西省汾阳市,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则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接收货币一方为被上诉人,故一审法院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认可被上诉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太原市小店区而确定本案由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管辖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张剑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