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581执恢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68年12月10日,汉族,宜都市人,住宜都市。
被执行人宜都市华轮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高坝洲镇。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生于1969年3月5日,汉族,宜都市人,住宜都市。
担保人宜都地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永安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宜都市华轮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1438号民事调解书和(2019)鄂0581执恢8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责令担保人宜都地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担保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担保人宜都地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