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581执恢71号
申请人:***,男,1964年6月25日出生,苗族,住恩施市。
申请人:*新方,男,196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宜都市。
被执行人:***,男,196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宜都市。
被执行人:**,女,198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武汉市江岸区,现住宜都市。
被执行人:宜都市华轮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都市高坝洲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1676458740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2018)鄂0581民初46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宜都市华轮船舶修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0万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者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