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都市华轮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某某、宜都市华轮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581执恢82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68年12月10日,汉族,宜都市人,住宜都市。
被执行人宜都市华轮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高坝洲镇。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生于1969年3月5日,汉族,宜都市人,住宜都市。
担保人宜都市地泰爆破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永安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关于***与宜都市华轮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轮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的(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1438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担保人宜都市地泰爆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泰公司”)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出具执行担保书,表明在被执行人在2017年4月3日前未履行还款义务,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人地泰公司的财产。本院已经将担保书副本送达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担保。2017年1月3日,本院做出(2016)鄂0581执391号暂缓执行决定书,决定对该案暂缓执行至2017年4月3日。在2017年1月3日,被执行人应当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和利息60万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在暂缓期限届满后仍未履行(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143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九条、第四百七十条、第四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执行担保人宜都市地泰爆破有限公司的财产,以2017年1月3日被执行人应当偿还申请执行人***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共计90万元为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熊燕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