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304执异123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自贡职业技术学校,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新城糍粑坳100号。
法定代表人:李浩平,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召平,四川泰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自贡市力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仁和路万佳庭院2期B栋主力店底楼。
法定代表人:田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厚平,四川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厚荣,四川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自贡唐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沿滩镇尹家湾片区沿城大厦1号楼A-2。
法定代表人:唐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麒,自贡市盐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自贡市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沿滩镇升坪街九号统建房。
法定代表人:宋利,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麒,自贡市盐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自***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沿滩镇尹家湾片区沿城大厦1号楼B-2。
法定代表人:李建。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自贡市力信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信商贸公司)与被执行人自贡唐人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人公司)、自贡市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沿城建筑公司)、自***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建租赁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自贡职业技术学校对本院作出的(2017)川0304执恢73号《责令协助单位追回款项通知书》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自贡职业技术学校称,1.异议人已经完全履行对被申请人沿城建筑公司的到期债务(截止2018年12月7日为594891.69元)。2019年1月18日,大安法院以(2017)川0304执恢73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要求异议人履行对沿城建筑公司的到期债务2434891.69元,但异议人全部工程价款8745545.29元已经全部支付完毕。支付给动迁安置房后续工程实际施工人的工程价款845000元不能认定为擅自支付沿城建筑公司,责令异议人限期追回没有事实依据,证据不足。2.动迁安置房建设工程实施中,因沿城建筑公司的原因致工程停工,为了保障施工等,异议人与自然人黄远森口头协商由黄远森完成后续工程,并完成审计,至2018年12月7日,审定金额为8745545.29元。因与黄远森没有书面协议,黄远森应得的工程款只能支付单位账户。2019年1月22日,异议人汇款845000元到黄远森指定账户。3.前述款项虽不支付沿城建筑公司,但应当且必须包含在审计金额中,因此形式上由沿城建筑公司出具付款委托并开具增值税发票,异议人支付黄远森845000元。综上,异议人没有擅自支付工程款,大安法院责令异议人追回款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对前述追款通知书不予执行。
异议人自贡职业技术学校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2017)川0304执恢73号《责令协助单位追回款项通知书》复印件一份;黄远森关于实施自贡职业技术学校动迁安置房后续工程情况说明复印件一份;自贡银行电汇凭证复印件二份;大安法院结算票据复印件一份。
申请执行人力信商贸公司称,1.异议人无权对(2017)川0304执恢73号《责令协助单位追回款项通知书》提出执行异议。该文书是对自贡职业技术学校不履行法院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违法行为的责令行为,不符合执行异议受理条件。2.自贡职业技术学校擅自支付款项,除责令追回,还应追究单位和负责人的法律责任。3.证据充分显示自贡职业技术学校支付的84.5万元是支付给沿城建筑公司。异议人承认中标单位是沿城建筑公司;在该公司开出委托后支付;黄远森是该公司股东和副总,个人没有资格承揽公司,其行为就是该公司行为。综上,异议人的申请应予以驳回。
申请执行人力信商贸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2017)川0304执恢7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复印件各一份;(2017)川0304执恢73号《责令协助单位追回款项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复印件各一份;委托书复印件一份;电汇凭证复印件一份;自贡职业技术学校动迁安置房建设工程款支付情况统计复印件一份。
被执行人唐人公司、沿城建筑公司、宏建租赁公司未发表意见,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力信商贸公司与被执行人唐人公司、沿城建筑公司、宏建租赁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3)大民二初字第194号民事调解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18年3月27日向自贡职业技术学校送达(2017)川0304执恢7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协助将被执行人沿城建筑公司在该学校的应付工程款200万元予以冻结,并不得办理上述工程款的支付手续。2019年2月26日我院作出(2017)川0304执恢73号之二《调查令》,要求自贡职业技术学校回复沿城建筑公司2008年中标该学校位于自贡市汇东新区汇兴路北侧(原红旗乡桂花三组)的动迁安置房工程的履行情况。该学校于2019年3月2日回复:学校动迁安置房工程,由自贡市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该工程2009年9月3日开工建设,2013年6月4日竣工交付使用。2018年12月7日,自贡市审计局项目审计审定金额为8745545.29元。经反复核实,我校已支付自贡沿城建司工程款8150653.6元,应付工程款594891.69元。并提交工程款支付情况统计,统计载明了2009年1月23日至2013年2月4日期间支付款项明细,及2019年1月16日支付工程款845000元。
2019年8月2日,我院向自贡职业技术学校送达(2017)川0304执恢73号《责令协助单位追回款项通知书》,认为该学校2019年1月16日擅自向被执行人沿城建筑公司支付845000元,责令该学校十日内追回擅自支付的845000元。该学校不服,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另查明,2018年12月28日,沿城建筑公司出具《委托书》,载明:“自贡职业技术学校:兹有我自贡市盐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贵校动迁安置房工程的工程款845000元,现委托贵校将此工程款划入自贡通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户名:自贡通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自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卫里支行,账号:X)用于偿还我司欠自贡通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欠款(该款主要用于动迁安置房工程所欠的材料款、人工费、维修费等)。委托方:自贡市沿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利2018年12月28日。”《委托书》加盖自贡职业技术学校、沿城建筑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宋利签名。据此,2019年1月,自贡职业技术学校按照《委托书》载明的账号、户名,通过自贡银行汇款845000元。2019年1月10日,经手人在前述《委托书》载明该项目工程款已结清。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力信商贸公司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在2018年3月27日向异议人自贡职业技术学校送达(2017)川0304执恢7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协助将被执行人沿城建筑公司在该学校的应付工程款200万元予以冻结,并不得办理上述工程款的支付手续。上述执行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而异议人却于2019年1月(协助冻结期间),擅自向被执行人沿城建筑公司指定的账户汇入845000元。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7条的规定,作出《责令协助单位追回款项通知书》,责令异议人追回擅自支付的款项845000元。本院的上述执行行为系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并无违法或不当。综上,异议人自贡职业技术学校的异议理由不成立,对其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七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自贡职业技术学校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刘玉聪
审 判 员 林晓宇
审 判 员 周艳霖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余慧玲
书 记 员 李薇薇